2005年5月17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名誉侵权可索精神赔偿
  顾先生问:我原来的同事张某在某出版社出版一本回忆录,在该书中指名道姓地记录了一些侮辱我的事情,我为此遭受很大的精神折磨。请问,我是起诉张某还是起诉出版社?我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?
  本报作答: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》的规定,您可选择起诉作者或出版单位,您也可以把作者和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。您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,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、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、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后果情况酌定。